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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民集团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04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非
限售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所
持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及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9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 0.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11           -            2017/5/12       2017/5/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3 月 1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2016 年度分配方案为:按照公司总股本 153,398,600 股计算,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合计分配利润 15,339,860.00
元,尚余 354,209,361.89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3,398,6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339,86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11        -         2017/5/12      2017/5/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先锋彩印厂及未办理补登
记手续的原内部职工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 元;持股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扣税后按每股人民币 0.09 元进行派发。如该类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5)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符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股东,公司按照前述第一条规定执行;其
他自行缴纳所得税的股东,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点: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 484 号
    联系电话:027-84523350
    联系人员:周捷、曹洪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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