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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核电: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签订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1、2号机组(华龙一号)、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华龙一号)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供货合同的公告(已取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03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签订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 1、2 号机
组(华龙一号)、海南昌江核电厂 3、4 号机组(华龙一号)
             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供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公告了《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投标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 1、2 号机组(华龙
一号)、海南昌江核电厂 3、4 号机组(华龙一号)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采购项
目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2017 年 10 月 14 日公告
了《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收到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 1、2 号机组(华龙一号)、
海南昌江核电厂 3、4 号机组(华龙一号)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采购项目中标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
    公司于近日收到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烟台台海核电”、“供应方”)与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核动
力院”、“采购方”)签订的《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 1、2 号机组(华龙一号)
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供应合同》、《海南昌江核电厂 3、4 号机组(华龙一号)
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供应合同》。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完成合同义务后,合同期满。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类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简介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隶属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是中国唯一集核反应堆
工程研究、设计、试验、运行和小批量生产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科研基地。自
1965 年建院以来,已经形成包括核动力工程设计、核蒸汽供应系统设备集成供
应、反应堆运行和应用研究、反应堆工程实验研究、核燃料和材料研究、同位素
生产和核技术服务与应用研究等完整的科研生产体系。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 28 号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核动力院未签订类似合同。
    3.履约能力分析:核动力院隶属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是中国唯一集核反
应堆工程研究、设计、试验、运行和小批量生产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科研基地,
完全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 1、2 号机组(华龙一号)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供
应合同
    (1)合同价:人民币 20,000 万元。
    (2)支付方式:
    1)供应方向采购方提供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采购方在收到并
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5%的预付款;
    2)供应方完成漳州 1 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和过渡段锻件投料完成,采
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内,向供应方支
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10%;
    3)供应方完成漳州 2 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和过渡段锻件投料完成,采
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内,向供应方支
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5%;
    4)漳州 1 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和过渡段管件弯制完成,在采购方收到
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
设备价格的 10%;
    5)漳州 2 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和过渡段管件弯制完成,在采购方收到
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
设备价格的 10%;
    6)漳州 1 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过渡段组件水压试验合格完成,在采
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
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7)漳州 2 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过渡段组件水压试验合格完成,在采
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
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10%;
    8)漳州 1 号机组主管道及波动管现场到货及验收合格,在采购方收到合同
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
价格的 15%;
    9)漳州 2 号机组主管道及波动管现场到货及验收合格,在采购方收到合同
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
价格的 10%;
    10)在完成调试、性能试验后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双方在对漳州 1 号机组
签署临时验收证书后,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
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2.5%;
    11)在完成调试、性能试验后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双方在对漳州 2 号机组
签署临时验收证书后,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
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2.5%;
    12)采购方在供应方达到漳州 1 号机组合同规定的条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
之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2.5%;
    13)采购方在供应方达到漳州 2 号机组合同规定的条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
之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2.5%。
    (3)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采购方向供应方发出合同生
效函,并同意其提交支付申请。
    (4)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完成合同义务后,合同期满。
    (5)违约责任:
    供应方违约
    在不妨碍采购方的权利和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如果供应方在执行合同时,没
有尽最大的勤勉和以最快的速度,或拒绝、疏忽执行购买方根据合同向供应方提
出的合理书面指令,或者违反合同内的任何条款时,采购方可向供应方发出书面
通知要求其纠正相关行为。
    如果供应方发生过失、疏忽或违约行为,而采购方依据合同条款向供应方发
出通知,如供应方未在接到该通知后十四天内开始补救行为,或在合理的时间内
未能完成补救,则采购方可书面通知供应方暂停或终结其全部或部分工作,并有
权终止合同。
    对于合同终止及违约金赔偿的相关要求详见合同其他章节。
    2.海南昌江核电厂 3、4 号机组(华龙一号)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供应合同
    (1)合同价:人民币 20,200 万元。
    (2)支付方式:
    1)供应方向采购方提供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采购方在收到并
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5%的预付款;
    2)供应方完成昌江 3 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和过渡段锻件投料完成,采
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内,向供应方支
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10%;
    3)供应方完成昌江 4 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和过渡段锻件投料完成,采
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内,向供应方支
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5%;
    4)昌江 3 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和过渡段管件弯制完成,在采购方收到
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
设备价格的 10%;
    5)昌江 4 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和过渡段管件弯制完成,在采购方收到
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
设备价格的 10%;
    6)昌江 3 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过渡段组件水压试验合格完成,在采
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
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7)昌江 4 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过渡段组件水压试验合格完成,在采
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
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10%;
    8)昌江 3 号机组主管道及波动管现场到货及验收合格,在采购方收到合同
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
价格的 15%;
    9)昌江 4 号机组主管道及波动管现场到货及验收合格,在采购方收到合同
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
价格的 10%;
    10)在完成调试、性能试验后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双方在对昌江 3 号机组
签署临时验收证书后,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
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2.5%;
    11)在完成调试、性能试验后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双方在对昌江 4 号机组
签署临时验收证书后,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
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2.5%;
    12)采购方在供应方达到昌江 3 号机组合同规定的条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
之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2.5%;
    13)采购方在供应方达到昌江 4 号机组合同规定的条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
之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2.5%。
    (3)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采购方向供应方发出合同生
效函,并同意其提交支付申请。
    (4)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完成合同义务后,合同期满。
    (5)违约责任:
    在不妨碍采购方的权利和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如果供应方在执行合同时,没
有尽最大的勤勉和以最快的速度,或拒绝、疏忽执行购买方根据合同向供应方提
出的合理书面指令,或者违反合同内的任何条款时,采购方可向供应方发出书面
通知要求其纠正相关行为。
    如果供应方发生过失、疏忽或违约行为,而采购方依据合同条款向供应方发
出通知,如供应方未在接到该通知后十四天内开始补救行为,或在合理的时间内
未能完成补救,则采购方可书面通知供应方暂停或终结其全部或部分工作,并有
权终止合同。
    对于合同终止及违约金赔偿的相关要求详见合同其他章节。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具有生产该类产品的生产资质、证书、专业技术及人员,公司产能完
全具备履行合同能力。合同所需资金除合同预付款外,其余所需流动资金由公司
自筹。
    2.本次签订的合同总金额 40,200 万元人民币,约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
营业总收入的 33.22%。随着合同的执行将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3.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
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约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五、风险提示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治、经济等
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履行低于预期或无法完全履行的
风险,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烟台台海核电与核动力院签订的《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 1、 号机组(华
龙一号)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供应合同》;
    2. 烟台台海核电与核动力院签订的《海南昌江核电厂 3、4 号机组(华龙一
号)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供应合同》。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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