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确定投资私募基金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
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六亿元人民币自有资金投资股权、产业并购、证
券类私募基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对私募基金投资额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
层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运作和控制好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在未来 12 个
月内以不超过 6 亿元额度的自有资金,对股权、产业并购、证券类私募基金进行
投资,并要求公司管理层严格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二、 本次公司及春天药用拟开展投资股权、产业并购、证券类私募基金
事项的目的,为在进一步提升公司产业经营和资本经营的结合能力,提高自有闲
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取得投资收益的同时,强化公司的产业升级能力,为公司可
能开展的新板块业务创造契机和打下基础。
三、 本次投资为公司及春天药用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其目前的
生产经营将不会受到影响,也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及春天药用进行相关投资。
专此发表意见。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钱英、王富贵、程友海
2017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