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提名委员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了审
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1、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具有
丰富的专业知识,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能够胜任所聘任董事职务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同时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独立性。
2、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提名张治海先生、石葱岭先生、周四新先生、周俊先生、王军
先生、吴叶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杨祖一先生、陈传江先
生、费蕙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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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祖一 周 俊 张治海 周四新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17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