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
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并经认真研究,现对公司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6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情况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审字【2017】0810 号
审计报告确认,公司 2016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35,095,324.43 元,根据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按照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509,532.44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160,804,870.33 元,截止 2016 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92,390,662.32 元。
二、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拟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17 年 5 月 18 日的总股本
300,156,33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 30,015,633.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162,375,029.32 元结转下一年。本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相符合,利润分配预案的
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
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一致同意公
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