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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鸣科化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9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5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
通股(A 股)37,301,586 股,每股面值 1 元。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公
司注册资本由 262,854,744 元增至 300,156,330 元,公司总股本由 262,854,744 股
增至 300,156,330 股。据此,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六条、第十九条进行修订。
同时根据《安徽省国有企业基础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对《公
司章程》增加党建工作,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一条进行修订,并对第一章新
增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同时在第七章后新增第八章“公司党组织”、第九章
“公司工会”,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相应条款修订如
下:
       原条款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2,854,744 元。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额为 262,854,74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262,854,744 股。
    现修订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156,330 元。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额为 300,156,33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300,156,330 股。
     新增条款为: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
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
照《党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
建立公司工会组织和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组织,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组织接受分
公司、子公司党组织的领导。工会组织活动依照《公司法》、《工会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一条     成立中国共产党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各分
公司、子公司相应成立党组织,隶属公司党委。
     第一百五十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党委设书
记 1 人,设副书记 1-2 人;纪委设书记 1 人,设副书记 1 人。公司党委和纪委由
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
     1、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
     2、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
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
出决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
举措。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
     3、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原
则性方向性问题。
     4、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5、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
业的设立和撤销。
     6、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7、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
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9、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重要事项。
     10、其他需要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议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
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党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党建工作系统谋
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年
度党建工作计划(要点),对公司党的建设进行系统部署和安排。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构和党委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人员
编制。公司设立专门的党务机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
的 1%配备。
    第一百五十七条     落实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1%的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行使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
管理权。严格用人标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
讨论决定等程序。
    公司党委在市场化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把关作用,做好确定标准、规
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工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
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
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
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
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公司党委、党的工作部门以及所辖范围内
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公司工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选举
职工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工会指导和帮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员工与公
司协商,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
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调解劳动争议,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
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
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
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
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为:
    (一)听取和讨论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不涉
及公司商业秘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
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并听取其述职报告;
    (五)民主评议公司经营管理者并提出奖惩建议,定期听取公司业务招待
费使用情况报告等。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公司对章程作出上述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内容
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该项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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