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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8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
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14 年 9 月 28 日,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安徽建淮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建淮管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担
保,担保金额 1030 万元,主债权确定期间自 2014 年 9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8 日止。建淮管业于 2015 年 7 月 7 日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并抽出他项权证,建淮
管业 2016 年 12 月 31 日借款余额为零。2017 年 4 月 1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
县支行出具《情况说明》:兹客户安徽建淮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28
日在我行办理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编号为 34000061100214090009 的合同,因授
信合同到期已解除,故此当初签订的所有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陈冲、高凌
凤、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担保合同及担保关系一并解除。
    2016 年度,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新增对外担保或以前年度发生累积至报告
期末的对外担保。
    2016 年度,公司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未向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法人、非法人单位、任何其他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敏    刘凯湘    张云岭
                                                           2017 年 4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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