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第一次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72,855,187.5元及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正在审理过程,尚未作出判
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2 年 9 月 28 日、11 月 9 日,原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视传媒”)与浙江好风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好风”)为共同投资
摄制电视剧,签订《联合投资拍摄影视剧合作合同》。2012 年 9 月 27 日,被告
滕站代表金英马团队向中视传媒出具《承诺函》,承诺中视传媒在与浙江好风履
行上述合作合同时,如果浙江好风严重违反合作合同的约定给中视传媒造成不可
弥补的损失,或者因浙江好风的不法行为损害了中视传媒的应得利益,如果浙江
好风无力赔偿中视传媒的经济损失,则由滕站等金英马公司经营团队负责向中视
传媒进行相应补偿,以确保中视传媒所投款项不受减损。因此,中视传媒有权要
求滕站与浙江好风返还投资成本、投资收益人民币 125,125,000 元及投资分成
款人民币 5,000,000 元。中视传媒已将滕站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
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立案受理。(详见公告临 2016-31)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第一次开庭双方交换了证
据并陈述了各自主张及辩论。由于本案正在审理过程,尚未作出判决,目前无法
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