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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信息: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含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8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含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 年 4 月 27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4 月 26 日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4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4 月 26 日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十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7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三)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马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0,139,962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19.7481%;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40,739,9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82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0,139,962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19.748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0.0000%。
    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分媒体记者列席了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139,962 股,其中
赞成票 130,139,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40,739,96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139,962 股,其中
赞成票 130,139,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40,739,96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 3、审议《关于修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139,962 股,其中
赞成票 130,139,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40,739,96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姚远、张鹏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2017 年 4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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