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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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终止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
申请复牌的议案》,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管理层就相关事宜多次讨论,并聘请了独立
财务顾问、审计、评估、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审
计、评估等工作。自本次重组停牌以来,公司和交易对方及各中介机构共同积极
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 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停牌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积极推进各项相
关工作,并与交易对方就相关事项进行多次沟通、磋商,但由于交易方式的变更
使得此次重组事项已不满足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后,经过
慎重考虑,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审慎判断并与交易各方
充分沟通协商之后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终止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是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各方协商一致后的结果,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造成不利
影响。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独立董事:梁云凤 杨晓光 吴晶妹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