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核实,就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众和股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司实事求是的负责态度,有利于公司按计划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2、众和股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的变更,是公司从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出发进行的调整。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和内容均保持不变,因此上述地址变更并未实质影响众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现行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3、同意众和股份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募投项目实施地址变更的事项。
独立董事:阮荣祥 陈永志
屈文洲
200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