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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8-06-17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概述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承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作为募集资金拟投项目之一,其实施地点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公司内)。
    2、2006年12月29日,公司二届九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考虑到市场、经济、人才等外部环境的影响,为充分发挥产品信息和渠道来源等优势,公司决定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福建省莆田市(本公司内)调整至厦门市(子公司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内)。
    3、2008年6月16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截至目前《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虽然已经按计划进行了设备采购等工作,但尚未取得厦门市有关部门的规划许可,既而无法进行厂房的开工建设、更不能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为不影响《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进展,经2008年6月16日众和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重新调整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众和股份本部内),并利用众和股份的现有厂房进行项目的建设,若有相应节余的厂房建设投资,将用于《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设备投入。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经核实后均认为:
    1、众和股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司实事求是的负责态度,有利于公司按计划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2、众和股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的变更,是公司从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出发进行的调整。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和内容均保持不变,因此上述地址变更并未实质影响众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现行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3、同意众和股份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募投项目实施地址变更的事项。
    三、公司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核查后认为:
    1、众和股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众和股份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公司从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出发进行的调整,体现了公司实事求是的负责态度,有利于众和股份按计划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3、众和股份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不涉及项目的实施方式和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公司对众和股份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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