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众和股份的持续督导期内,对众和股份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1、根据众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承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作为募集资金拟投项目之一,其实施地点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众和股份本部内)。
2、经2006 年12月19日众和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考虑到市场、经济、人才等外部环境的影响,为充分发挥产品信息和渠道来源等优势,众和股份决定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众和股份本部内)调整至厦门市(众和股份子公司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内)。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虽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已经按计划进行了设备采购等工作,但尚未取得厦门市有关部门的规划许可,既而无法进行厂房的开工建设、更不能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为不影响《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进展,经2008年6月16日众和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重新调整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众和股份本部内),并利用众和股份的现有厂房进行项目的建设,若有相应节余的厂房建设投资,将用于《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设备投入。
根据上述核查,本公司认为:
1、众和股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众和股份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公司从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出发进行的调整,体现了公司实事求是的负责态度,有利于众和股份按计划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3、众和股份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不涉及项目的实施方式和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公司对众和股份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沈 奕 赵轶青
保荐人: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