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异议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4 月 6 日、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次会议,部分董事对个别议案
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公司现就董事弃权或反对意见涉及事项
说明如下:
一、关于智世奇董事弃权意见涉及事项说明
2017 年 4 月 6 日,智世奇董事对《2016 年经营工作报
告及 2017 年经营工作计划》、《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关于 2016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
议案》、《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6 项议案投弃权票,理由
是:西部创业预付太中银铁路 1,683 万元往来款全额计提减
值准备,但向太中银铁路 1.7 亿元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西
部创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投资未发生减值,因此无
法判断西部创业会计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017 年 4 月 27 日,智世奇董事对《2017 年第一季度报
告及摘要》投弃权票,理由是:西部创业提供证据无法判断
投资太中银铁路是否存在损失。
董事会说明:
1、太中银铁路基本情况
太中银铁路全称为“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于 2007 年 4 月 26 日,注册资本 1053159.000000 万元,注
册地址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央分局,法定代表人为于
文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797496620E,经营范围:
太中银铁路建设;客货运输服务(持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太中银铁路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资产总额 3,980,974.07 4,132,510.63 4,227,239.34
负债总额 2,537,408.99 2,670,006.08 2,770,445.50
所有者权益合计 1,443,565.08 1,462,504.56 1,456,793.84
营业收入 402,466.33 450,031.75 519,264.70
净利润 -19,446.15 13,957,73 46,321.0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639.94 260,573.81 302,370.58
净额
毛利率 27.36% 36.23% 38.75%
净资产收益率 -1.35% 0.95% 3.18%
2、关于 1,683 万元预付款情况说明
2008 年 5 月,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神华宁煤”)与太中银铁路签订《梅花井接轨站建设委
托协议书》,委托太中银铁路负责鸳鸯湖矿区铁路专用线与
国铁太中银铁路梅花井接轨站配套工程的修建工作,并向太
中银铁路预付 1,683 万元工程款。2008 年 5 月 28 日,宁夏
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铁路”)组建时,
神华宁煤作为股东之一,将该笔预付款作为出资转至宁东铁
路。由于未得到铁道部批复,梅花井接轨方案一直未实施。
多年来,宁东铁路一直向太中银铁路催要此笔款项,但太中
银铁路以宁东铁路出资不足为由(详见下文)不予退还此笔
款项。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将单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收款
项视为重大应收款项,计提方法为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公
司于 2016 年末,对预付太中银铁路 1,683 万元往来款作为
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由于自治区
政府有关部门本年关于太中银铁路的股权投资解决方案中,
不再提及原一揽子解决方案(股权投资 1.7 亿元、预付账款
1,683 万元一起解决),只涉及 1.7 亿元股权投资的问题,公
司预计该款项可能无法收回,即: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 0,
因此全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关于对太中银铁路 1.7 亿元投资的情况说明
2009 年 11 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太
中银铁路宁东客运站建设有关问题的函》(宁政函〔2009〕
193 号),宁东铁路作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人代表,
办理对太中银铁路的 3.5 亿元出资入股事宜。
2010 年 8 月 3 日,太中银铁路召开股东会,同意宁东铁
路向太中银铁路出资 3.5 亿元,并审议通过了《太中银铁路
章程修订案》,明确宁东铁路为太中银铁路股东之一。宁东
铁路于 2010 年 10 月 21 日和 12 月 13 日,分别向太中银铁
路支付 12,436 万元和 4,564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1.7 亿元,
但太中银铁路未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2015 年 3 月 23
日,太中银铁路曾向宁东铁路出具《关于宁东铁路股份占比
变动情况的说明》,对宁东铁路 1.7 亿元出资予以确认。2014
年、2016 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宁东铁路进行审计
时,就此笔投资向太中银铁路发函询证,均得到太中银铁路
确认。
太中银铁路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太中银铁路
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因经营环境变化、市场需
求、行业变化导致的巨额亏损情形,也不存在财务状况严重
恶化情形及《企业会计准则 8 号——资产减值》规定的其他
应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决定
置换投资方,故公司未对该笔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结论
性意见如下:
西部创业公司对预付太中银铁路 1,683 万元往来款全额
计提减值准备以及未对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
备,其相关判断及处理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
规定的要求,遵循了谨慎性原则。
二、关于李建坤董事反对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2017 年 4 月 6 日,李建坤董事对《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的议案》投反对票,理由是:建议支付重组对价款后
再行委托理财。
董事会说明: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通过
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向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等 5 家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宁东铁路 100%股权,其中:
应向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支付
2,000 万元现金,截止本回复提交之日,公司尚未支付上述
款项。公司已要求相关部门安排资金计划,在适当时间支付。
三、关于韩鹏飞董事反对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2017 年 4 月 6 日,韩鹏飞董事对《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
公司的议案》投反对票,理由是:一是宁东铁路为铁路特许
经营企业,本次吸收合并会涉及到铁路特许经营权的申请和
变更,审批环节中存在时间和结果上的不确定性;二是如果
西部创业吸收合并宁东铁路,对公司经营现状不会带来明显
的改善,宁东铁路所得税政策能否保留不确定,但由于涉及
宁东铁路资产权属的变更,能否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务减免
政策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加大公司当期费用支出,直接影
响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三是从宁东铁路实际经营情况分析,
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对运价的定价权严重限制了企业的自
主经营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利水平,因此,西部创业吸
收合并宁东铁路后,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没有独立的自主经
营权可能会受到社会股东质疑,严重影响到公众对西部创业
经营的信心;四是从未来发展预测,宁东铁路现有的运营线
路做为地方区域性专用铁路线,面临资产运营效率低下的问
题,从西部创业提升经营业绩和兼并重组的实际情况分析,
维持目前西部创业持有宁东铁路 100%股权的现状,若公司未
来有资产重组可能,会减少审批环节,节约相关的成本费用
支出等。
(一)董事会说明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宁东铁路的资产和业务已全
部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如仍按两个独立法人运营,将导
致人员和机构的重复设置,不仅加大管理成本,而且会影响
公司的运营效率。为优化公司管理架构,减少管理层级,简
化内部核算,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营运效率,经第八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宁东铁路进行吸收合并。
公司管理层在向董事会提交吸收合并宁东铁路方案前,
已就吸收合并中可能涉及的铁路运输资质、税费等事项向有
关部门进行了咨询和论证:
1.铁路运输资质
依据 2015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办法》及 2015 年 5 月 8 日颁布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实施细则》,宁东铁路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取得国家铁路局
《行政许可决定书》(国铁许准字﹝2015﹞第 280 号)和铁
路运输许可证(证书编号:TXYS2015-01003)。
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19 号)第十七条及《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
(国铁运输监﹝2015﹞18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吸收
合并宁东铁路属于被许可企业合并,公司应当在相关法律文
书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
对吸收合并后是否满足重新申请许可的条件进行了一一比
对分析,对可能影响重新申请许可的铁路竣工验收事宜,公
司派专人与国家铁路局进行了沟通,国家铁路局对宁东铁路
自行组织的验收报告表示认可。因此,公司吸收合并宁东铁
路后,重新申请铁路运输许可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税收优惠
目前宁东铁路所得税率执行的是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
率 15%,西部创业所得税率执行的是普通税率 25%。注销宁
东铁路后需要重新进行备案,可继续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
税率,从税务局咨询情况看,不存在政策障碍。但因西部大
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企业汇算清缴前备案,主管税务机
关后续复核的政策,吸收合并后公司最终能否享受西部大开
发优惠税率尚需税务机关复核。
3.资产过户相关费用及其他
宁东铁路的土地、房屋资产涉及银川市、灵武市、青铜
峡市、吴忠市、盐池县五个县、市。2017 年 2 月 13 日,公
司派人员到各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局咨询办理资产
转移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概算总费用为 306 万元,其中:
土地权籍调查落宗费约 254 万元,房产交易转让手续费 49.25
万元,土地及房产过户工本费 2.75 万元。
吸收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信息公告费约
为 50 万元。
以上费用合计约为 356 万元。
4. 宁东铁路作为国有地方铁路公司,其运价自成立以
来就受当地政府调控,其行业属性和经营特点不会因吸收合
有所改变。
5. 吸收合并对公司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及业绩承诺
的影响
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吸收合并方案,若吸收合并事项
获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后,宁东铁路的法人资格将注销,其所
有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将由公司承继。截止 2016 年 12
月末,宁东铁路和公司欠付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等 5 家股东的款项共计 6.56 亿元。其中:宁东铁路 2014
年以前应付 5 家股东股利 4.63 亿元(详见 2015 年 11 月 23
日《定向回购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修订稿)》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信息”);宁东铁路应
付重大资产重组过渡期损益 1.33 亿元(详见 2016 年 2 月 1
日宁东铁路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及公司相关公告);公
司应付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现金对价各 2,000 万元,合计 6,000 万元。
宁东铁路已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并自 2016 年 1 月起纳入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作为宁东
铁路唯一股东,应以出资额 35.33 亿元为限对宁东铁路承担
责任。因此,本次吸收合并不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
者权益及相关责任。
201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等 5 家股东签订《盈利承诺补偿协议》:“银广夏在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的连续三个会计
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10 亿元,若实际利润数低于 10 亿元
的,交易对方应当在补偿期限届满后(即第三个会计年度)
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以现金向银广夏补足该等差额
部分。(注:净利润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
成后银广夏每一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合并报表项下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额为准。)”根据《盈利承诺补偿协议》,
公司净利润的计算基础是“合并报表项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因宁东铁路已于 2016 年 1 月纳入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故本次吸收合并不构成对《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的
改变。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吸收合并不会对公司资产、负
债和所有者权益造成影响,不构成对《盈利承诺补偿协议》
的改变,吸收合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虽然会对公司的当期损
益产生一定影响,但从长期来看,利大于弊。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吸收合并的补充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
董事对西部创业吸收合并宁东铁路事项进行了审慎研究和
充分讨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宁东铁路为西部创业全资子公司,公司 2016 年度及未
来一段时期的营业收入和利润都将来自该公司。西部创业对
宁东铁路进行吸收合并,有利于公司管理资源的集中和优化
配置,可节约管理运行成本,提高营运效率。本次吸收合并
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实际,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西部创业吸
收合并宁东铁路,本事项尚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三)财务顾问审核意见
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对吸收合并宁东铁路涉及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 对特许经营权变更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西部创业本次拟吸收合并
的全资子公司宁东铁路于 2015 年 5 月成功申请了《铁路运
输资质许可证》,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西部创业将承继宁
东铁路全部人员、资产与业务;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
可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及西部创业提
交的相关说明,2015 年 5 月至今,宁东铁路涉及许可条件相
关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西部创业重
新申请《铁路运输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鉴于申请
铁路运输行政许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能否最终取得该项许
可以国家铁路局核定为准。
2.对税收减免政策延续性的核查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前,宁
东铁路享受西部大开发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次吸收合
并完成后,西部创业将承继宁东铁路全部人员、资产与业务;
目前自治区对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企业汇算清
缴前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后续复核的政策;目前西部创业不
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税率。吸收合并完成后西部创业
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在以后各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
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西部创业在吸收合并全资
子公司宁东铁路后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可能增加的成本支出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办理本次吸收合并事项涉
及土地、房产变更费用及相关中介机构费用,会增加西部创
业的成本支出。
5.对《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及责任划分的核查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西部创业拟吸收合并宁东
铁路之交易属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内部经营决策事项,并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违约,也不豁免《盈利承诺补偿协议》项
下业绩承诺方的补偿责任,但西部创业因本次吸收合并交易
增加的成本支出及可能增加的所得税费用,有可能会增加重
组交易对方的补偿金额。
(四)律师审核意见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就西部创业吸收合并宁东铁路发表结
论意见如下:我所结合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审慎核查后认为,
就《盈利承诺补偿协议》而言,协议的主体方仅为西部创业与交
易对手方,协议本身不涉及宁东铁路,该协议既未禁止公司进行
吸收合并,亦未示明宁东铁路存续与盈利承诺补偿之间的关系,
故依据《盈利承诺补偿协议》,本次吸并本身并不会导致公司违
约,亦不改变该协议确定之补偿条款;但需要提示的是,依据公
司财务顾问核查后给出的意见,本次吸并可能增加所得税费用,
进而可能会增加重组交易对手方承担的补偿金额,因此存在因本
次吸收合并发生分歧或纠纷之可能,提示公司及相关方关注该风
险,并通过与交易对手方的充分沟通和确认以避免相应风险。
特此说明。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