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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专项说明
XYZH/2017YCMCS10206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关于对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
第 49 号)、《关于对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
[2017]第 55 号)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我们”)对关
注函、问询函中提到的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创业公司”)年
报审查相关事项中需要会计师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
说明如下:
问题一:
请年审会计师就公司对预付太中银铁路 1,683 万元往来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以及未
对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说明:
2009 年,自治区政府安排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铁路公司)向
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中银铁路公司)投资 3.5 亿元,用于宁东客运站建
设。2010 年度,因无力以自有资金出资,宁东铁路公司以在建的自筹项目置换贷款 1.7
亿元作为资本金缴付给太中银铁路公司,剩余 1.8 亿元未支付。
2008 年 5 月,神华宁煤集团通过签订《梅花井接轨站建设委托协议书》,委托太中银
铁路公司实施鸳鸯湖矿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太中银铁路梅花井接轨站工程并预付工程款
1683 万元,随后,在宁东铁路公司组建过程中,神华宁煤集团将前述预付款权益转至宁
东铁路公司名下。后因接轨方案未获原铁道部批复,该工程一直没有实施。
宁东铁路公司多次与太中银铁路公司协调退还预付款事宜,但对方以宁东铁路公司承
担的太中银铁路宁东客运站 3.5 亿元投资,只投入 1.7 亿元给太中银铁路公司,剩余 1.8
亿元一直未进行支付为由不予退还。
2016 年度以前,宁东铁路公司将此预付款项 1,683 万元与投资 1.7 亿元,做为一揽
子事项申请自治区政府一起解决。
2016 年,西部创业公司就以上事项继续向自治区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区国资委也提
出了关于解决宁东铁路出资太中银铁路相关问题的意见,两种解决方案中,均是筹集资金
置换宁东铁路的出资 1.7 亿元。方案中未提及预付账款 1683 万元的问题。
据此,西部创业公司认为,宁东铁路公司对太中银铁路公司的投资 1.7 亿元,由于自
治区国资委已提出方案进行处理,且该方案中投资 1.7 亿元未发生损失,因此,未发现该
项投资出现减值的情形,因而不计提减值准备。
而对预付太中银铁路 1,683 万元往来款,由于自治区国资委本年关于太中银铁路的股
权投资解决方案中,未提及此事项;且未来对太中银铁路的股权投资置换后,宁东铁路公
司没有股权,对该款项的回收就更困难。因此,预计该款项无法收回的可能性非常大,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全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核查结论:
我们认为,西部创业公司对预付太中银铁路 1,683 万元往来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以及
未对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其相关判断及处理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遵循了谨慎性原则。
问题二:
报告期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给予西部创业公司财政补贴(运价调控政策补贴)
5000 万元,公司将上述财政补贴资金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导致公司本期
扭亏为盈。请说明该等政府补助收到的准确时点,补助项目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处理依据,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相关补助收入的真实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说明:
2016 年 2 月 5 日,西部创业公司的子公司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东铁路)收到《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宁东铁路有限公司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
费发[2016]5 号)。根据该通知,铁路运价由 0.23 元/吨公里调整为 0.19 元/吨公里并停
止执行危险货物运价加成政策。
由于执行该降低铁路运价政策,造成公司运费收入下降,即等同于向社会让利。为此
公司向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政府补助。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2016]3138 号文件,给予西部创业公
司运价调控补贴 5000 万元。
该笔补贴款项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汇入西部创业公司在中国银行银川市新昌西路支
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该项补助系与收益相关,因此计入当期
营业外收入。
核查结论:
我们认为,西部创业公司收到的该项运价调控补贴 5000 万元是真实的,会计处理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司建军
中国注册会计师:梁建勋
中国 北京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