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4 月 11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
[2017]第 49 号),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请公司说明对预付太中银铁路 1,683 万元往来款的
减值测试过程。请你公司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
期末太中银铁路近 3 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
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并结合报告
期内太中银铁路的主要业务和经营状况说明本期未对该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回复:
1.预付太中银铁路 1,683 万元往来款的减值测试过程
2008 年 5 月,在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
东铁路”)组建过程中,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
称“神华宁煤”)将预付太中银铁路梅花井接轨站工程的
1,683 万元工程款权益转至宁东铁路名下。因梅花井接轨方
案未获原铁道部批复,该工程一直没有实施。宁东铁路多次
与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太中银铁路”)协调退
还预付款事宜,但太中银铁路以宁东铁路出资不足为由不予
退还。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将单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收款
项视为重大应收款项,计提方法为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公
司于 2016 年末对预付太中银铁路 1,683 万元往来款作为单
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由于自治区政
府有关部门本年关于太中银铁路的股权投资解决方案中,不
再提及原一揽子解决方案(股权投资 1.7 亿元、预付账款
1,683 万元一起解决),只涉及 1.7 亿元股权投资的问题,公
司预计该款项可能无法收回,即: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 0,
因此全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太中银铁路经审计的近 3 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资产总额 3,980,974.07 4,132,510.63 4,227,239.34
负债总额 2,537,408.99 2,670,006.08 2,770,445.50
所有者权益合计 1,443,565.08 1,462,504.56 1,456,793.84
营业收入 402,466.33 450,031.75 519,264.70
净利润 -19,446.15 13,957,73 46,321.0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639.94 260,573.81 302,370.58
净额
毛利率 27.36% 36.23% 38.75%
净资产收益率 -1.35% 0.95% 3.18%
3.未对太中银铁路 1.7 亿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宁东铁路对太中银铁路的 1.7 亿元投资系根据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太中银铁路宁东客运站建设有关问题的函》(宁
政函〔2009〕193 号)代自治区政府出资。太中银铁路近三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太中银铁路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
正常,不存在因经营环境变化、市场需求、行业变化导致的
巨额亏损情形,也不存在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情形及《企业会
计准则 8 号——资产减值》规定的其他应计提减值准备的情
形,且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决定置换投资方,故公司未对该笔
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事项核查并发表结论性意
见如下:
西部创业公司对预付太中银铁路 1,683 万元往来款全额
计提减值准备以及未对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
备,其相关判断及处理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
相关规定的要求,遵循了谨慎性原则。
二、请你公司说明大古物流原煤贸易业务的收入核算方
式调整是否属于已披露财务报告的会计差错,如是,请你公
司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有
关内容并更正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并特别说明更正事项对当
期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请年审会计师具体说明大古物流的
相关业务实质为代理业务的依据,说明前述调整是否属于已
披露财务报告的会计差错,说明年度报告中对其业务的核算
方式是否与其以往年度财务报告保持一致,是否符合财务信
息可比性的要求。
回复:
2016 年,公司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大
古物流”)开展原煤贸易业务,根据采购和销售时开具的发
票金额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即在 2016 年三季度前累计确
认此类贸易业务的营业收入 231,851,821.46 元、营业成本
232,669,966.83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时对
此项业务的商业实质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大古物流在此
项业务中对原煤实物没有控制权,其实质为代理人,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 33 条的规定,不能按照发
票全额确认收入和成本,而应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
应付给供应商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
比例确认收入。此项业务的重新认定导致公司 2016 年半年
度和三季度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数据存在
较大差异,构成会计差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 2017 年 4 月 10 日董事会
审议通过,公司已对上述会计差错及《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
摘要》、《2016 年第三季度全文及正文》进行更正。信永中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此 事 项 出 具 了 报 告 号 为
XYZH/2017YCMCS10197 的专项说明,认为公司对会计差错的
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
关规定(详见 2017 年 4 月 12 日本公司公告)。
原煤贸易系大古物流 2016 年开展的新业务,对其业务
的核算方式不存在与以往年度财务报告不一致的情形,符合
财务信息可比性的要求。
三、请你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核查董事韩鹏飞所
提出的反对理由是否成立、吸并事项是否存在实质影响公司
及宁东铁路的正常经营可能性及风险,如是,则请你公司说
明本次交易的必要性、是否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请你公司、
财务顾问、律师结合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文件,特
别是《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核查并说明吸并事项是
否导致公司违约、是否影响业绩补偿义务的确认和业绩补偿
责任的划分。
回复:
(一)董事会说明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宁东铁路的资产和业务已全
部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如仍按两个独立法人运营,将导
致人员和机构的重复设置,不仅加大管理成本,而且会影响
公司的运营效率。为优化公司管理架构,减少管理层级,简
化内部核算,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营运效率,经第八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宁东铁路进行吸收合并。
公司管理层在向董事会提交吸收合并宁东铁路方案前,
已就吸收合并中可能涉及铁路运输资质、税费等事项向有关
部门进行了咨询和论证:
1.铁路运输资质
依据 2015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办法》及 2015 年 5 月 8 日颁布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实施细则》,宁东铁路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取得国家铁路局
《行政许可决定书》(国铁许准字﹝2015﹞第 280 号)和铁
路运输许可证(证书编号:TXYS2015-01003)。
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19 号)第十七条及《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
(国铁运输监﹝2015﹞18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吸收
合并宁东铁路属于被许可企业合并,公司应当在相关法律文
书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
对吸收合并后是否满足重新申请许可的条件进行了一一比
对分析,对可能影响重新申请许可的铁路竣工验收事宜,公
司派专人与国家铁路局进行了沟通,国家铁路局对宁东铁路
自行组织的验收报告表示认可。因此,公司吸收合并宁东铁
路后,重新申请铁路运输许可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税收优惠
目前宁东铁路所得税率执行的是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
率 15%,西部创业所得税率执行的是普通税率 25%。注销宁
东铁路后需要重新进行备案,可继续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
税率,从税务局咨询情况看,不存在政策障碍。但因西部大
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企业汇算清缴前备案,主管税务机
关后续复核的政策,吸收合并后公司最终能否享受西部大开
发优惠税率尚需税务机关复核。
3.资产过户相关费用及其他费用
宁东铁路的土地、房屋资产涉及银川市、灵武市、青铜
峡市、吴忠市、盐池县五个县、市。2017 年 2 月 13 日,公
司派人员到各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局咨询办理资产
转移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概算总费用约为 306 万元,其中:
土地权籍调查落宗费约 254 万元,房产交易转让手续费约
49.25 万元,土地及房产过户工本费约 2.75 万元。
吸收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信息公告费约
为 50 万元。
以上费用合计约为 356 万元。
4. 宁东铁路作为国有地方铁路公司,其运价自成立以
来就受当地政府调控,其行业属性和经营特点不会因吸收合
有所改变。
5.吸收合并对公司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及业绩承诺的
影响
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吸收合并方案,若吸收合并事项
获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后,宁东铁路的法人资格将注销,其所
有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将由公司承继。截止 2016 年 12
月末,宁东铁路和公司欠付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等 5 家股东的款项共计 6.56 亿元。其中:宁东铁路 2014
年以前应付 5 家股东股利 4.63 亿元(详见 2015 年 11 月 23
日《定向回购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修订稿)》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信息”);宁东铁路应
付重大资产重组过渡期损益 1.33 亿元(详见 2016 年 2 月 1
日宁东铁路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及公司相关公告);公
司应付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现金对价各 2,000 万元,合计 6,000 万元。
宁东铁路已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并自 2016 年 1 月起纳入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作为宁东
铁路唯一股东,应以出资额 35.33 亿元为限对宁东铁路承担
责任。因此,本次吸收合并不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
者权益及相关责任。
201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等 5 家股东签订《盈利承诺补偿协议》:“银广夏在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的连续三个会计
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10 亿元,若实际利润数低于 10 亿元
的,交易对方应当在补偿期限届满后(即第三个会计年度)
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以现金向银广夏补足该等差额
部分。(注:净利润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
成后银广夏每一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合并报表项下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额为准。)”根据《盈利承诺补偿协议》,
公司净利润的计算基础是“合并报表项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因宁东铁路已于 2016 年 1 月纳入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故本次吸收合并不构成对《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的
改变。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吸收合并不会对公司资产、负
债和所有者权益造成影响,不构成对《盈利承诺补偿协议》
的改变,吸收合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虽然会对公司的当期损
益产生一定影响,但从长期来看,利大于弊。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吸收合并的补充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独立
董事,我们对西部创业吸收合并宁东铁路事项进行了审慎研
究和充分讨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宁东铁路为西部创业全资子公司,公司 2016 年度及未
来一段时期的营业收入和利润都将来自该公司。西部创业对
宁东铁路进行吸收合并,有利于公司管理资源的集中和优化
配置,可节约管理运行成本,提高营运效率。本次吸收合并
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实际,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西部创业吸
收合并宁东铁路,本事项尚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三)财务顾问审核意见
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对吸收合并宁东铁路涉及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 对特许经营权变更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西部创业本次拟吸收合并
的全资子公司宁东铁路于 2015 年 5 月成功申请了《铁路运
输资质许可证》,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西部创业将承继宁
东铁路全部人员、资产与业务;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
可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及西部创业提
交的相关说明,2015 年 5 月至今,宁东铁路涉及许可条件相
关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西部创业重
新申请《铁路运输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鉴于申请
铁路运输行政许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能否最终取得该项许
可以国家铁路局核定为准。
2.对税收减免政策延续性的核查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前,宁
东铁路享受西部大开发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次吸收合
并完成后,西部创业将承继宁东铁路全部人员、资产与业务;
目前自治区对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企业汇算清
缴前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后续复核的政策;目前西部创业不
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税率。吸收合并完成后西部创业
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在以后各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
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西部创业在吸收合并全资
子公司宁东铁路后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可能增加的成本支出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办理本次吸收合并事项涉
及土地、房产变更费用及相关中介机构费用,会增加西部创
业的成本支出。
5.对《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及责任划分的核查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西部创业拟吸收合并宁东
铁路之交易属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内部经营决策事项,并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违约,也不豁免《盈利承诺补偿协议》项
下业绩承诺方的补偿责任,但西部创业因本次吸收合并交易
增加的成本支出及可能增加的所得税费用,有可能会增加重
组交易对方的补偿金额。
(四)律师审核意见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就西部创业吸收合并宁东铁路发表结
论意见如下:我所结合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审慎核查后认为,
就《盈利承诺补偿协议》而言,协议的主体方仅为西部创业与交
易对手方,协议本身不涉及宁东铁路,该协议既未禁止公司进行
吸收合并,亦未示明宁东铁路存续与盈利承诺补偿之间的关系,
故依据《盈利承诺补偿协议》,本次吸并本身并不会导致公司违
约,亦不改变该协议确定之补偿条款;但需要提示的是,依据公
司财务顾问核查后给出的意见,本次吸并可能增加所得税费用,
进而可能会增加重组交易对手方承担的补偿金额,因此存在因本
次吸收合并发生分歧或纠纷之可能,提示公司及相关方关注该风
险,并通过与交易对手方的充分沟通和确认以避免相应风险。
四、你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实施完成前次重大资产重
组,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内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配套指引完成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原因,并说明截至
复函日相关工作开展的进展情况。
回复:
2016 年 2 月 1 日,公司完成定向回购和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实施工作,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便于管理,公司对合并范围内各公司的业务进行整合,将
酿酒葡萄种植、酿造、销售统一划归广夏(银川)贺兰山葡
萄酒庄有限公司管理,并根据业务需要配齐了经营班子和管
理机构,对运营机构、管理体制、种植规范及产品定价机制
做了进一步修订、完善。
2016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议案》,重新设置 12 个
职能部门,分别为:办公室、法律证券事务部、投资发展部、
审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经营管理部、物资供应
部、安全管理部、技术装备部、工程建设部、运输管理部,
制订了相应的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说明书。
2016 年 8 月,公司聘请外部咨询机构协助公司进行内控
建设工作。
2016 年 9 月 5 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董事
会换届选举,组建了第八届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2016 年 9 月,根据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
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
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2011]41
号公告对内控建设、实施的相关要求,公司和中介机构通过
查阅已有制度、访谈等方式对公司本部及子、分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了一一梳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
况的变化,对《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担保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等 26 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对子、
分公司不符合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要求的规章制度也逐一进
行了修订,于 2016 年 10 月 8 日完成《内部控制建设手册(初
稿)》的编制工作。《内部控制建设手册(初稿)》对组织机
构设置、部门及人员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各项经营活动中
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详尽分析,明确了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
目标、手段和责任单位。
为统一思想认识,保证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的顺利进行,
公司委托中介机构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19 日对公司中层
以上管理人员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内控负责人进行了专题
培训,对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背景、目标及原则、步骤、重
点工作和具体应用指引进行了深入讲解,使公司上下对内部
控制工作的重要性有了充分的认识,增强了贯彻落实内部控
制制度的自觉性。
2016 年 11 月,公司内控体系开始试运行。
因公司 2016 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内控体系试运
行时间只有一月有余,内控体系有许多地方尚需完善,根据
《关于 2012 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6
年未开展内控审计工作。
截止本回复提交之日,公司依据内控体系试运行反馈情
况对《内部控制建设手册(初稿)》进行了两次修订,后续
公司还将根据执行反馈情况做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并聘请
中介机构对公司 2017 年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五、请你公司董事会对其他存在的董事投反对票的相关
事项予以公开说明,并论证相关反对理由的合理性及未被采
纳的原因。
回复:
2017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 19 项议案,部分议案被董事投弃权和反对票。公
司现就董事弃权或反对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智世奇董事弃权意见涉及事项说明
智世奇董事对《2016 年经营工作报告及 2017 年经营工
作计划》、《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6 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关于 2016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2016 年年度
报告及摘要》6 项议案投弃权票,理由是:西部创业预付太
中银铁路 1,683 万元往来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但向太中银
铁路 1.7 亿元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西部创业提供的证据不
足以证明该项投资未发生减值,因此无法判断西部创业会计
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董事会说明:
对太中银铁路 1,683 万元往来款计提减值准备,但未对
1.7 亿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详见本回复一。
(二)关于李建坤董事反对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李建坤董事对《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投
反对票,理由是:建议支付重组对价款后再行委托理财。
董事会说明: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通过
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向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等 5 家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宁东铁路 100%股权,其中:
应向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支付
2,000 万元现金,截止本回复提交之日,公司尚未支付上述
款项。公司已要求相关部门安排资金计划,在适当时间支付。
(三)关于韩鹏飞董事反对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韩鹏飞董事对《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投反
对票,其主要理由:一是涉及的铁路特许经营权变更在审批
环节存在不确定性;二是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
确定性;三是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四是可能影响公
司当期损益。
董事会说明:
关于韩鹏飞董事反对理由涉及事项,公司在董事会前已
进行过咨询、论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事、律师、前次重组的财务顾问也对相关事项进
行了核证,并发表了意见(详见本回复三)。综合考虑各方
面的因素和影响后,公司认为本次吸收合并虽然会对当期损
益造成一定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利大于弊,故未采纳韩鹏
飞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