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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7-04-28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人同意公司使用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不超过
83,5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
不超过 184,5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为公司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正常推进,要求公
司按照募集资金项目实际投资进度需要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
       二、关于延长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
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1、公司延长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公司延长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的董事会召开程
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此外,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和授权有效期延长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包括本次发行的数
量、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等其他内容均不变。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延长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和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春生
                                           吕晓金
                                           蓝庆新
                                       2017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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