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作为关于江苏吴中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吴中”、“上市公司”)2016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江苏
吴中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余额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48 号)核准,
上市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4,324,942 股 A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发行对象为 6 名,
发行价格为 17.4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99,999,697.00 元(含发行费用)。扣除
直接支付给瑞信方正的承销费用人民币 10,000,000.00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到账
金额为人民币 589,999,697.00 元,截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
指定账户,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6]第 116251 号)验证确认。
(二)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385,943,187.48 元,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00.00 元,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为
114,705,404.95 元(含利息收入和扣减手续费)。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16 年 10 月 14 日,上市公司、瑞信方正、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在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上市公司、瑞信方正、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恒利
达”)、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在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公司、瑞信方正、响水恒利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
中支行在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以下统称为“《三
/四方监管协议》”)。《三/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含利息收入和
扣减手续费)如下表所示:
户名 银行 账号 金额(元) 备注
该账户为本次
中 国 农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江苏吴中 553301040013453 4,860,667.21 募集资金划款
公司苏州南门支行
指定账户
江 苏 响 水农 村商 业 银行 补充响水恒利
响水恒利达 3209210161010000076203 已注销【注】
股份有限公司陈港支行 达营运资金
上 海 浦 东发 展银 行 盐城
响水恒利达 15680154740000545 109,844,737.74 二期项目
城中支行
合计 114,705,404.95
注:截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上市公司在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
号 3209210161010000076203,用途:存放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补充营运资金)的募集资金已使用
完毕,上市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作销户处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完
毕,原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中关于该注销户的约定一并失效。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使用募集资金,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59,999.97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8,594.3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8,594.32
0.00%
总额比例
截至期末
累计投入
已变更项 截至期末 项目可行
募集资金 截至期末 截至期末 金额与承 项目达到预
目,含部 调整后投 本年度投 投入进度 本年度实 是否达到 性是否发
承诺投资项目 承诺投资 承诺投入 累计投入 诺投入金 定可使用状
分变更 资总额 入金额 (%)(4) 现的效益 预计效益 生重大变
总额 金额(1) 金额(2) 额的差额 态日期
(如有) =(2)/(1) 化
(3)=
(2)-(1)
支付现金对价 否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 100% - - - -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否 2,000.00 1,999.97 不适用 1,555.00 1,555.00 不适用 不适用 - - - -
二期项目 否 35,000.00 35,000.00 不适用 14,039.30 14,039.30 不适用 不适用 2017.10 - - -
补充响水恒利达营运资金 否 3,000.00 3,000.00 不适用 3,000.02 3,000.02 不适用 不适用 - - - -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60,000.00 59,999.97 - 38,594.32 38,594.32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
不适用
(分具体募投项目)
项目可行性发生
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详见本报告三(二)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
详见本报告三(三)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不适用
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不适用
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不适用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不适用
注:“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四、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之响水恒利达二期项
目已分别经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审查备案,全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第八次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和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批准。截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实际投入
93,539,712.51 元。
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讯表决),
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配套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3,539,712.51 元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上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
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情况。
瑞信方正已出具了《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316 号《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
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16 年 10 月 28 日,上市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讯表决)
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配套资金短
期用于补充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上市公司在确保不
影响募集配套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部分暂时
闲置的募集配套资金 10,000 万元短期用于补充响水恒利达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9 个月。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江苏吴
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相关规定,规范使用
上述募集配套资金。
六、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情况。
七、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以及相关信息未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披露的情况。
八、审计机构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
证意见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1156 号《鉴证报告》,江苏吴中董事会编制的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资金 2016 年度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江苏吴中募集资金 2016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九、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工作
报告期内,独立财务顾问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
对江苏吴中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核查主要内容包括: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银行对账单、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和支持文件等资
料,并与公司高管、中层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等。
十、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江苏吴中 2016 度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规范,
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已披露情况
一致,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郭宇辉 李 靖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