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
在公司总部会议室现场举行,应到监事 5 人,实到监事 5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
议由监事会主席金建平先生主持,会议经过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5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
章制度的要求;年报内容和格式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做好上市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年报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 2016 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年报编报过程中,各涉密部门和机
构均履行了保密义务,无违反年报编制的保密规定。
表决结果:5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5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5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五、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的
相关内容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江苏证监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确定的。因此,上述议案内容的制定是
合理的,并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
表决结果:5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六、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对 2016 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以及 2016 年内部控制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进行了评价。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
1、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企业内部控
制的基本原则,按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
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小组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
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并对其进行了充分的监督;
3、2016 年度,公司未有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
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事项发生,但在资金管理的制度设计和执行
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在重大事项上符合全面、
真实、准确的原则和要求,可以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5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七、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2016 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 2016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和《公司章程》、《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5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八、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资金 2016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资金 2016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013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
定。
表决结果:5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九、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提高全体股东收益。本次变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5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十、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
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A11157 号鉴证报告,经审计,响水恒利达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8,034.03 万元,其中响水恒利达一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为 8,311.49 万元,达到业绩承诺。
表决结果:5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十一、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相
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5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十二、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母公司可抵扣亏损确
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本次对母公司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上
述事项。
表决结果:5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十三、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的要求;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6 年修订),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编报通知的要求,季度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季报编报过程中,各涉密部门
和机构履行了保密义务,无违反季报编制的保密规定。
表决结果:5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