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2016 年度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完成收购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恒利达”),该次
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响水恒利达 10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现将进行该笔投资时响水恒利达原股东所作业绩承诺 2016 年度实际完成情况说
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448 号) 核准,
本公司向毕红芬发行 14,663,038 股股份、向毕永星发行 1,814,058 股股份、向
潘培华发行 1,663,492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同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4,324,942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2016 年 7 月 6 日,上述响水恒
利达 100%的股份已按照法定方式过户给本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497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响水恒利达股东非
公开发行股票 18,140,588 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毕股份登记存管手续。
二、承诺业绩情况
根据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签订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
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江苏吴中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
诺及补偿协议》,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承诺利润补偿期间(即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响水恒利达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分别不低于 7,800 万元、8,970 万元和 10,315 万元。上述业绩承诺不包括
对响水恒利达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损益。如响水恒利达在利润补偿期
间实际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的,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将向本公司进行补偿。
如响水恒利达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实际利润大于或等于承诺利润,则
该年度转让方无需对公司方进行补偿,且超出承诺利润的部分可以用于抵扣下一
年度的承诺利润。
本年度业绩考核对象为响水恒利达一期项目,二期尚处于筹建期,将于 2018
年产生效益,二期项目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
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的股份锁定和业绩补
偿互相独立。二期项目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度(以下简称“二期项目承诺期”)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该协议
中的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口径)分别不低于 2,024 万元、4,030 万元、
5,005 万元、5,504 万元、6,070 万元。
三、响水恒利达业绩完成情况
响水恒利达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8,034.03 万元和 8,152.07 万元,达到
业绩承诺。
(单位:万元)
年度 项目 业绩承诺数 实际实现数 完成率
2016 年度 响水恒利达一期 7,800.00 8,311.49 106.56%
2016 年度 响水恒利达二期 -159.42
合计 7,800.00 8,152.07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