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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8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损益、净资产,增加公司总资产7,197,128.31
    元。
    一、概述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通知中的规定,公司将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
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同时,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
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科目重分类至“税金
及附加”科目,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且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
额的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
债”)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
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期
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列示。
    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调整为“税金及附
加”项目。同时,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
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科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科目。将应
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
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
“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6 年财务报表累计影响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增
加 4,452,310.79 元,“管理费用”科目减少 4,452,310.79 元。其他流动资产期末
余额增加 7,197,128.31 元,应交税费期末余额增加 7,197,128.31 元。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会〔2016〕2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
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进行损益科目间的调整,不影响损益、净资产,不涉及往
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公司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规定,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变更》的有关要求。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7)第 07 号;
    (四)《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信会师报
字[2017]第 ZA14166 号。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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