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江苏常熟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
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行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三)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六条 本行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
流程,规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任何获悉
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务。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本行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
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办
公室或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填写完整并签章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申请表》(附件),说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
露的期限,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书面保密承诺情况。
申请时还应提交董事会办公室为核查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申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
第十一条 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后,提交董事会
秘书审定,并经董事长审核同意。
登记的事项一般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本办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时,本行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情况,并
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的。
于本条(二)情形下,除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披露此前暂缓与豁免披露的
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相关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释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行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本行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二)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
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
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指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本行其
他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