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本行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
其证券账户名下的本行股份。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行股份。
第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办公
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行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
本行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份的情况。
第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申报个
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股份予
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八条 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本行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转让其所
持本行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
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本行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和其承诺执行。
第三章 股份的买卖及转让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老股”),在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执行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老股转让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老股数
不超过所持老股总数的 15%,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五年内,转让老股数不超过所
持老股总数的 50%。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行股票:
(一) 本行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 本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关联人(包括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行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本行或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关联人买卖本行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
法的规定执行。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行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行为前,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
整数位。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行股份,不可
在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行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行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动的事
实发生当日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的 2 个工作
日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后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行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行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必须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买卖计划包括买卖时间
范围、买卖数量范围。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行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核查该买卖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情形,并在 5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确认的形式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的结果包括:(1)同意买卖计
划;(2)不同意买卖计划及理由;(3)同意进行买卖,但应在计划的买卖时间、
买卖数量范围内作相应调整,以及调整的理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
到董事会秘书注明日期的书面确认意见后方可以进行有关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本行将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行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