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关于转让所持山东海化物流有限公司股权之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准备此次《关于转让所持山东海化物流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之前,向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说明并征得了事前认可。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于2008年6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08 年第二次会议讨论的《关于转让所持山东海化物流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对交易主体的关联关系、交易定价等事项从独立、公正的角度出发,进行了审慎判断,现就本次股权转让之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8年第二次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关于转让所持山东海化物流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会议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2、通过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可以减少控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3、交易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依据经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此议案的实施。
独立董事:张宏 王全喜 王汉民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