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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宝药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亚宝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宝药业”、“公司”或“发行人”)2015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目前,
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民生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注册地址
                              座 16-18 层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主要办公地址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申佰强
保荐代表人                 朱炳辉、张明举
联系电话                   010-85127760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注册资本                   787,041,461 元
注册地址                   山西省芮城县富民路 43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北街 11 号院 2 号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任武贤
控股股东                   山西亚宝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任武贤
联系人                     杨英康
联系电话                   010-5780993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5 年 12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12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542 号)文核准,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
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5,041,46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8.20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9,3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8,540,000.00 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0,8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华寅五
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出具了 CHW 证
验字[2015]0087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法规、制度对发行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上市的各项准备工
作,按照各方确定的工作时间表推进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
查报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
并与专业机构沟通;获得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批复后,协助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
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
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5、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将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行人,按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
项核查报告等文件。
       六、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
    无。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民生证券对亚宝药业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亚宝药业积极配合民生证券
的持续督导工作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包括现场核查、按保荐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接受访谈沟通等。
    八、对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做到勤勉尽责,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
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相
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
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以及公司内部关于募
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
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合法合规。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要求,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履行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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