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专项鉴证报告
众会字(2017)第 2493 号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新材”)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一、管理层对专项报告的责任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的规定编制专项报告,并保证
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双星新材管理层的责
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以外
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报告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凭证、计算,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双星新材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双星新材 2016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莫旭巍
中国注册会计师 蒯薏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