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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土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7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同时结合公司
     注册地址变更等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如下:
序
                        变更前                                          变更后
号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股[2004]8 号《关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股[2004]8 号《关
1    于同意整体变更设立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的         于同意整体变更设立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的批准,由浙江闰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变       批复》的批准,由浙江闰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更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变更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3000000004361。                                 91330000146183233T 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
2    墟镇杜浦称山下                                   济技术开发区纬七东路 1 号
         邮政编码:312368。                               邮政编码:312369。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保险粉无仓储批发(《中华人民       保险粉无仓储经营(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危
     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5 月 18
     年 4 月 25 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范围详    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范围详见《绍兴
     见《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     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无仓储经
     无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详见绍市危化经         营危险化学品(范围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虞)字【2013】03001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9 月 1 日)。染料、颜
3    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6 月 3 日)。无仓储批发   料、化工助剂(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品)、
     危险化学品(范围详见绍市安经(爆)字【2014】     减水剂、塑料制品的生产,化工产品(不含化
     03006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品)、五金制品、塑料制品的
     2017 年 9 月 1 日)***(最终以浙江省工商行政     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管理局核定为准)。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染料、颜料、化工助剂(不含化
     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品)、减水剂、塑料制品的生
     产,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品)、
    五金制品、塑料制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
    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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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5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由。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大
    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的间
                                                 3:00。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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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
    和表决。                                     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或弃权。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7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8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罢免的建议;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纠正;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 义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 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9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除上述修改外,章程其他条款未变。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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