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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宇科技: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7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募集资金2016年度使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016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
关人员的汇报后,经充分讨论,现就公司2016年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意见如
下: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6年全年合并利润总额205,723,355.14元,
合并净利润193,174,442.62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1,792,807.60
元,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464,580,643.24元。
    为回报股东,根据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研究拟进行现金分红,
以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1680万元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252万元人民币。剩余未分配
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
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四届
第九次董事会审议,同时该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了认
真的阅读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
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 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2016年
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16年度审计工作中,计划安排详
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熟悉资本市场,审计工作经验丰
富,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关于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
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
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
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
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度,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
至2016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余额为0
元。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6年度,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八、关于201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浙江赞
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1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6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关于申请注册及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申请注册及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项的
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及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计划注
册发行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发行期限不超过 270 天,公司发行超短期
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偿还
公司银行贷款等。
    该事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
降低融资风险及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申请注册及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事项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十、关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开展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2、公司针对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
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审批权限及风险控制
措施。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棕榈油、棕榈仁油、豆油、
菜籽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公司规避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
险,提高公司抵御因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能力,实现公司长
期稳健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同意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签字详见签字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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