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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7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26日 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上
午9点30至11点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下午15:00
至2017年4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4号楼裙房四层公司会议
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立群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总数57,091,346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57,091,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7578%。
    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总数
57,090,446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57,090,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751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即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名,代表股份
数5,975,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6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57,090,44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42%;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4,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57,090,44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42%;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4,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57,090,44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42%;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4,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57,090,44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42%;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4,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57,090,44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42%;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4,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57,090,44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42%;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4,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57,090,44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42%;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4,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长、总经理自愿不领取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57,090,44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42%;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4,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57,090,44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42%;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4,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派崔嘉鲲律师和裴斐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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