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7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30。
(二)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 126 号公司办公楼
一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黄纪湘先生。
(六)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七)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宋诗阳、杨波律师出席了会议。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名,所持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180,22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084%。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180,14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876%,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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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8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4 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08%。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
了以下决议:
(一)批准《2016年年度报告》。
同意180,1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1493%;反
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50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批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80,1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1493%;反
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50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批准《董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80,1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1493%;反
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507%;弃权0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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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批准《监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80,1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1493%;反
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50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批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80,1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1493%;反
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50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以特别决议
通过即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同意180,1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1493%;反
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50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全文与本公告同日刊载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批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80,1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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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1493%;反
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50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与本公告
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八)批准《关于子公司投资纳滤膜及板式超滤膜生产线建设项
目的议案》。
同意180,1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1493%;反
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50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宋诗阳,杨波。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
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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