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委托中铁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
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的公司委托中铁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委托中铁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2、公司拟委托中铁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提
供给子公司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科工集团
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中铁重工有限公司,用于实施本次重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保障募集资金的有效利用以及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该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会审议、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