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监的议
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
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聘任人选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2、聘任人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
存在有《公司法》规定之情形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
尚未解除的人员情况和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
3、经了解聘任人选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
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续聘曾志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续聘李东明先生、张向东先
生、孟凡礼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续聘马成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续聘
张向东先生为公司安全总监,续聘孟凡礼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续聘王
禹先生为公司技术总监。
独立董事: 宋之杰 肖殿发 于冲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