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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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序号 原条款内容或部分内容 修订后条款相应内容
第五十五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五十五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前通知全 于会议召开 2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前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 体董事和监事;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
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 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
议,在确保每位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 议,在确保每位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
须提前发出会议通知。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 须提前发出会议通知。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
1 方式; 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 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
应当一并提交。 应当一并提交。
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为书面、传真、电子 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为电子邮件、传真、
邮件、专人递送或其他合法方式;采用非书面 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其他合法方式;采用非书面
方式通知的,应至迟于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向董 方式通知的,应最迟于会议召开前一日向董事
事送达全部书面会议资料。 送达全部书面会议资料。
如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第(一)、(二)、 如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第(一)、(二)、
(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董 (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 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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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
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 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
召集会议。 召集会议。
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的过半数通过。
一票。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以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 非董事总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 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权。 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非董事总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
权。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为草案,尚
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