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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世达:《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7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序号              原条款内容或部分内容                               修订后条款相应内容
         第五十五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五十五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前通知全        于会议召开 2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前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         体董事和监事;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
         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           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
         议,在确保每位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         议,在确保每位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
         须提前发出会议通知。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         须提前发出会议通知。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
 1       方式;                                           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         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
         应当一并提交。                                   应当一并提交。
         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为书面、传真、电子         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为电子邮件、传真、
         邮件、专人递送或其他合法方式;采用非书面         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其他合法方式;采用非书面
         方式通知的,应至迟于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向董         方式通知的,应最迟于会议召开前一日向董事
         事送达全部书面会议资料。                         送达全部书面会议资料。
         如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第(一)、(二)、 如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第(一)、(二)、
         (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董   (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         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
      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   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
      召集会议。                                 召集会议。
      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的过半数通过。
      一票。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以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     非董事总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   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权。                                       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非董事总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
                                                 权。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为草案,尚
    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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