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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担任,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
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履行职务。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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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公司分管投资的主管领导担
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秘书机构,负责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负责办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的事项由委员会审议后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组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的控股(参股)公司负责各自领域的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
第十四条 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论
证,初审,报经公司投资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协助投资主体签订并购意向书并完成尽职调查工作,组
成谈判小组开展商务谈判,并将结论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报讨论。
第十六条 工作组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的相关项目资料向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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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讨论,形成书面决策
性文件,并将决策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二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非隶属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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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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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