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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李绍春)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
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
会议,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积
极的推动作用。现将 2016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6 年度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6 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
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6 年度,公司进行了董事会换届,在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7
次,本人现场出席了 3 次,以通讯方式出席 4 次。本人在董事会上认真阅读议案,
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
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
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
权的情形。
2、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6 年度,在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4 次,本人亲自列席股东
大会 4 次。
二、报告期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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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6 年 2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2015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6 年年度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议案》;《关于公司续
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对 2015 年度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在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对《电光防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发表了详细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二届董事会十九次会
议决议内容。
在 2016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董
事会换届选举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独立意见。
三、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期间,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充分行使自己的各项合法权利和
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不断提升公司的综合治理能力,充分履行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6 年,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本人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进行了现
场的调查和了解,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
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1、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
密切联系,关注着主营业务以及公司转型业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本人作为中国
电器工业协会防爆电器分会秘书长,对中国整个防爆电器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
发展方向和前景为公司提供了建议。特别是近几年内,防爆电器受到各种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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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下滑十分明显,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总量有限,本人也十分看好公司对教育产业
的转型,认为教育产业将在未来成为公司重要的业务和利润贡献来源。
2、本人对公司拟决定的重大项目进行决议前,进行现场分析调研,认真核
查项目可行性,通过专业判断,形成审慎表决意见。
3、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
核,利用现场调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
营风险,并进行相应指导,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
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报告期内,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每次董事会前认真审阅会议
资料,会后仔细查看披露信息。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本人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认真审核,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
行使表决权,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3、重视学习和沟通,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本人重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能公平、公正的对待投资者。通过不断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本人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切
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
意识。
六、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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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度,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
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故 2016 年度
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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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李绍春
2017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