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授信及关联担保概述
1、申请授信事项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6
亿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申请授信的详情如下:
授信银行 额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RMB 2.1 亿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RMB 1 亿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RMB 8000 万元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RMB 2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RMB 1.5 亿以内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USD 250 万元
合计 不超过 7.6 亿元
公司拟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在贷款累计额度达到
相关法律、规则及公司制度规定的限额时,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公告。
同时,为了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志强
先生及吴坤祥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
期限与公司和银行签署的授信合同相同。陈志强、吴坤祥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单方面担保,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关联交易无需公司
支出任何费用。
2、关联关系
陈志强先生及吴坤祥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事。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0.1.5 之规定,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
交易构成了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董事会表决情况: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予以事前认可
并同意提交 2017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和
表决,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陈志强先生、吴坤祥先生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其余
7 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4、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项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自然人为陈志强、吴坤祥先生。陈志强先生和吴坤
祥先生为一致行动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陈志强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
25.4307%的股份。陈志强先生有足够的履约能力为公司提供个人信用担保。
吴坤祥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 25.4307%
股份。吴坤祥先生有足够的履约能力为公司提供个人信用担保。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为公司业务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担保的问题,公司实际控
制人陈志强、吴坤祥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向各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7.6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陈志强、吴坤祥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单方面担保,
并未收取任何费用,解决了公司关于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
展,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上述关联交易无需公司支出任何费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李居全先生、梁文昭先生、王捷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协议事项予以
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招商银行等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6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
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吴坤祥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提供担保。
上述关联交易是企业融资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发生的正常的担保行
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在相
关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
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