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作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开立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就开立医疗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
下:
一、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为:
关联交易类别 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无偿提供个人信用担保
关联人 陈志强、吴坤祥
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
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志强、吴坤祥为公司向银
关联交易内容
行申请授信提供个人信用免费担保
2016 年发生额 RMB7,990.62 万元
2016 年度公司关联担保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银行 币别 2016 年 1-12 月
陈志强、许仲娴、 美元 531.57
招商银行
吴坤祥、杨荔荔 日元 9,000.00
陈志强、吴坤祥 工商银行 美元 195.74
陈志强、吴坤祥 民生银行 美元 400.00
二、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2017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授信 2017 年预计发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额度 生额
不超过 RMB 不超过 2017 年
接受关联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
陈志强、吴坤祥 7.6 亿元 授信额度
合授信提供个人信用免费担保
RMB7.6 亿元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如下述“三、实际控
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所述),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陈
志强、吴坤祥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6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三、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志强先生及吴坤祥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
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如下表)提供担保。
授信银行 额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不超过人民币 2.1 亿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RMB 1 亿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RMB 8,000 万元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RMB 2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RMB 1.5 亿以内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USD 250 万元
合计 不超过 RMB 7.6 亿元
四、公司为董监高购买责任保险
公司拟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具
体方案如下:
1.投保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责任限额:每年 1000 万-5000 万元人民币
4.保险费总额:每年 5-15 万元人民币
5.保险期限:3 年及以下
五、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陈志强先生和吴坤祥先生为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陈志强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持有公司 25.4307%的股份。陈志
强先生有足够的履约能力为公司提供个人信用免费担保。
吴坤祥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持有公司 25.4307%股份。吴坤祥先生有
足够的履约能力为公司提供个人信用免费担保。
六、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为公司业务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担保的问题,公司实际控
制人陈志强、吴坤祥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向各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7.6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七、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7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主要是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先生、吴坤祥
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个人信用担保,此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实
施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的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陈志强、吴坤祥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单方面担保,
并未收取任何费用,解决了公司关于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
展,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上述关联交易无需公司支出任何费用。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经营决策、信息披露
等事由而面临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为其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
险,可以保障责任人员的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责任人员更好的履行职责,有利
于公司发展。
八、公司内部决策情况
1、《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对预计的该项关联交易予以认可。独立
董事意见为“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属于
公司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有关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关联董事陈志强和吴坤祥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
意见为“公司拟向招商银行等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6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吴坤祥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提供担保。本
次关联交易是企业融资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发生的正常的担保行为,目的
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
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经营所需。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
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提交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为“公司购买董
事、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可以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
能产生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利于公司治理,审批程序合法。我们同意该议案的
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长城证券认为,开立医疗《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及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
信额度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
的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合规;该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和开立医疗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长城证券同意上述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小元 郑 侠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