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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关于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2016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6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
    2016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425号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
                2016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目录                  页次
一、   专项审核报告                                 1-2
二、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     1-3
       骏马环保有限公司2016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说明
三、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
                  2016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I10425 号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飞马国际公司”)编制的《关于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 2016 年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实施了专项审核。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飞马国际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审核报告作为飞马国际公司年度报告的必
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飞马国际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相关承诺及规定编制《关于深圳骏
马环保有限公司 2016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以满足监管要求,
并负责设计、实施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专项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深圳骏马环
保有限公司 2016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专项审核报告第 1 页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
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关于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
司 2016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
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书面记录、重新计算等我
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
理的基础。
    五、审核结论
    我们认为,飞马国际公司编制的《关于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
2016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已经按照相关承诺及规定编制,
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 2016 年业绩承诺
的实现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专项审核报告第 2 页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
                      2016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一、   公司基本情况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前身为深圳市
       飞马运输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7 月 9 日在深圳成立。本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30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084294519。公司控股东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 97,228.26 万股,注册资本为
       97,228.26 万元。
       本公司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8 号阳光高尔夫大厦 26 楼 2601 室。
       本公司主要经营活动为:国内商业(不含限制项目);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
       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
       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业;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投资兴办实业;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以上不含法律、政策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及需前置审
       批的项目,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
       服务业、仓储业。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黄壮勉。
二、   本次交易情况介绍
       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与飞马投资签署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与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以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
       司与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75,011.32 万元收购飞马投资持有的深圳骏马环保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骏马环保”)100%股权,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27,162.39 万元收购飞
       马投资持有的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新能源”)55%股权,以自有资
       金人民币 2,385.28 万元收购飞马投资持有的中清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清环
       保”)的 55%股权,公司合计支付收购款 104,558.99 万元。其中:骏马环保股权转让
       款金额为 75,011.32 万元,国丰新能源及中清环保的股权转让款金额为 29,547.67 万
                                    情况说明第 1 页
       元。
       收购完成之后,公司持有骏马环保 100%的股权,持有国丰新能源 55%的股权,持
       有中清环保 55%的股权。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以及报告出具日,本公司已支付飞马投资关于上述的股权转
       让款 100,558.99 万元,其中:公司已全额支付骏马环保股权转让款;公司已支付国
       丰新能源及中清环保部分股权转让款 25,547.67 万元,剩余 4,000 万元尚未支付。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办理完成了骏马环保相关资产交割、工商登记(备案)信息
       变更手续;在与飞马投资办理国丰新能源和中清环保资产交割的过程中,公司发现
       国丰新能源产能不稳定,设备故障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需停产检修,可能存在
       潜在运营风险,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尚未办理完成其资产交割、工商登记(备案)
       信息变更手续,同时由于中清环保是国丰新能源的配套项目,亦未办理完成其资产
       交割、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变更手续。由于存在上述事项,本年国丰新能源、中
       清环保暂不纳入本公司的合并范围。
三、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一)   业绩承诺
       根据本公司与飞马投资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飞马投资承诺骏马环保、国丰
       新能源及中清环保(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如
       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年度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标的公司
       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
                                     4,608.00          3,569.00      3,562.00     6,539.00
       限公司(大同富乔)
       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         4,035.00      5,481.00     5,216.00
       (江苏国丰)
       国丰光伏发电丰县有限公
                                       43.00            215.00        416.00        360.00
       司(国丰光伏)
       丰县中清物业有限公司
                                      123.00            333.00        375.00        418.00
       (中清物业)
                  合计               4,774.00          8,152.00      9,834.00    12,533.00
       注 1:骏马环保、国丰新能源和中清环保均为控股公司,目前自身无经营业务。
       注 2:骏马环保业绩承诺标的公司选择为其具有获利能力的长期股权投资单位-大同
       富乔。
       注 3:国丰新能源业绩承诺标的公司选择为其具有获利能力的长期股权投资单位-国
       丰江苏(业绩承诺期间从 2017 年开始)和国丰光伏。
       注 4:中清环保业绩承诺标的公司选择为具有获利能力的长期股权投资单位-中清物
       业。
                                     情况说明第 2 页
       注 5:大同富乔、国丰光伏业绩承诺变动,主要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三免三减半”
       到期影响所致。
       由于本公司暂缓与飞马投资关于国丰新能源及中清环保的股权收购交易,国丰新能
       源及中清环保暂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相关业绩承诺情况暂未执行。
(二)    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于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以后,聘请具有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承诺业绩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中的任一会计年度内未能达到承诺业绩指标,业绩承诺人
       飞马投资应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对公司进行补偿。具体的业绩补偿安
       排如下:
       1、若任一标的公司在盈利承诺期限内任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低于相应年度
       盈利预测数额,则飞马投资应于标的公司当年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日内,
       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公司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补偿现金数额
       =(当期承诺的净利润数额-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数额) ÷ 补偿期限内各年度预测净利
       润总额×本次交易价格
    2、若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确认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现金总
    额,则飞马投资应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
    性向公司另行补偿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现金总额之间的差
    额。
四、    标的公司 2016 年度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差异情况比较分析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大同富乔
本公司净利润                                                               49,315,507.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49,015,538.71
盈利预测实现数*                                                            49,015,538.71
承诺盈利数                                                                 46,080,000.00
应补偿金额
       *盈利预测实现数是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额(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
       的方式确定)。
五、    结论
       大同富乔 2016 年度实际盈利数为 49,015,538.71 元,与飞马投资 2016 年度承诺数
       46,080,000.00 元相比较,大同富乔的盈利预测实现数达到业绩承诺要求。
                                   情况说明第 3 页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情况说明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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