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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08-06-04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在暂停上市后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就债务和解事宜进行了沟通,债务重组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司已与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协议,并获得债务重组收益11216.10万元;其余的几家债务和解方案也已报各债权银行,正在审批程序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与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和解协议
  1、协议背景
  1)2003年7月14日,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借款2000万元,由本公司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于2004年7月7日到期,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付被提起诉讼。根据2004年10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2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110,744.00元由本公司和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2)2003年7月15日,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借款2000万元,由本公司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于2004年7月14日到期,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付被提起诉讼。根据2004年10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对2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110,744.00元由本公司和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3)2004年1月14日,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借款2300万元,由本公司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于2004年5月9日到期,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偿付被提起诉讼。根据2004年10月1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23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125,944.00元由本公司和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4)2003年12月16日,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借款780万元,2004年4月15日到期;2004年1月12日,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借款920万元,2004年5月17日到期。该两笔借款本息均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偿付被提起诉讼。根据2004年10月1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17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诉讼费用187,570.20元由本公司和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2、《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2007年10月25日,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经中国光大银行批准,本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本公司对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的应付连带责任担保的借款8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由公司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280万元代为清偿,其余部分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自愿放弃;
  2)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于该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支付人民币640万元,2007年12月20日前再付人民币640万元,如不按期履行,则按原判执行。
  3、《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核实后证明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已按期付清了款项,同时本公司解除相应的担保责任。
  4、备查文件
  1)《债务和解协议书》
  2)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书
  二、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债务和解协议
  1、协议背景
  本公司于2003年7月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2,500万元,期限2003年7月15日至2004年7月14日,未能按时归还。2004年3月29日,常州市中院因常州市商业银行诉本公司案,查封了花园路59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查封了位于常州市软件园内的批租土地200亩的土地使用权。根据2004年8月18日常州市中院(2004)常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借款本息;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261,180.00元由本公司负担。
  2、《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2007年12月29日,经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本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本公司所欠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由公司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750万元代为清偿,其剩余部分债务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不对本公司进行追索,但可向担保单位进行追偿;
  2)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于该协议签定的同时一次性偿还人民币 750万元,如不按期履行,本协议无效。
  3、《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偿款义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并出具了相关说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了结案通知书。
  4、备查文件
  1)《债务和解协议书》
  2)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三、与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债务和解
  1、债务和解背景
  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借款1,000万元,于2004年3月20日到期,未能按时归还。2004年3月30日,常州市中院因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诉本公司案,查封了花园路59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221001的土地使用权及花园路59号的房屋。根据2004年8月18日常州市中院(2004)常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借款本息;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113,030.00元由本公司负担。
  2、债务和解经过
  2008年1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与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08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与本公司、案外人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由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代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偿还人民币3,985,000.00元;对于本案未履行部分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对两被执行人的经营、财产现状均已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裁定(2004)常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
  3、备查文件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常执字第165号》
  四、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债务和解协议
  1、协议背景
  2003年7月30日,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3000万元,由本公司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于2004年7月30日到期,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偿付已被提起诉讼。
  因本公司涉及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裁定查封本公司等值3000万元的财产。根据2004年12月7日四川省高院(2004)川民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3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本公司承担150,000.00元诉讼费用。
  2、《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2008年4月18日,经中信银行批准,本公司、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本公司对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的应付连带责任担保的借款3000万元借款,由公司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915万元代为偿还,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在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继续向本公司主张剩余担保责任的权利;
  2)债务和解协议签字后七日内,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应先支付人民币45.75万元,其余部分于2008年5月15日前付清;
  3)如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足额履约,则其先行支付的款项不再退还,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继续对本公司主张全部担保责任,且有权对本公司以原判决内容强制执行。
  3、《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2008年5月15日,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如约支付了其余款项,上述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4、备查文件
  《债务和解协议书》
  五、上述债务重组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债务和解协议签订并履行后,极大程度减轻了本公司偿债压力,随着公司债务的进一步解决,将逐步消除影响持续经营的不利因素,并为后续的资产重组注入资产和业务正常运营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推动公司的重组工作。
  公司将根据债务重组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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