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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6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WEIHAI HUADONG AUTOMATION CO., LTD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四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 1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 2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3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要求 ......................................................... 4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 7
第七章 投资者保护及教育 ......................................................................... 9
第八章 附则 ............................................................................................... 10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称“《规
范指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
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一种
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六条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自
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作出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投资者关系
管理信息披露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所有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
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
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股民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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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件。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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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生产
经营、重大投资、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
层变动、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企业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
    (二)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股东大会;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网站;
    (七)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邮寄资料;
    (十)现场参观;
    (十一)电话咨询;
    (十二)路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与深交所《规范指引》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
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1)。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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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及时进行复核,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
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防止投资者关系管理突发事件发生。若特定
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
要求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规范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地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并加
强对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微博、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个人微博等)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
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
件2),并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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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
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
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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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上述文
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
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
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
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
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
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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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
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
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
持。
       第三十三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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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
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
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四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
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
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
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
析,并提出对策。如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三十五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投资者保护及教育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保护及教育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是投资者保护及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与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保护及教育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保护及教育
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保护及教育工作或活动以引导投资者了
解公司、理性投资。工作或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座谈会、公开课、讲座论
坛、户外活动等。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等的要求,积极开展相关投
资者教育工作并做好资料留存和数据统计工作,按时将工作情况汇总上报相关部
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 1
                                    承    诺       书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
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
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
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
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 2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一对一沟通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       间
   地       点
   上市公司
   接待人员
投资者关系活
动主要内容介
      绍
   附件清单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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