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下半年度的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
被保荐公司简称:赛摩电气
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自军 联系电话:0755-33968008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永波 联系电话:0755-3396816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0次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交流,查阅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财务报告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议资料等相关文件及其他资料后,保荐人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认为: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每月由银行寄送募集资金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账户的对账单,保荐代表人核查募集资金
专户 6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不适用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不适用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次
关于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高管培训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
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6 年 12 月 17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不适用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
是否 承诺的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 原因及
诺 解决措
施
厉达、厉冉、王茜、赛摩科技、汇银五号和汇银四号 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
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未经营或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
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
的公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赛摩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或活动。凡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
制的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赛 是 不适用
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
务,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
司)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如果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
控制的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赛摩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本公司、本
企业不再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
厉达、王茜和厉冉 承诺:
1、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
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
持充分一致;
2、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3、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
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
意见后,以本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是 不适用
4、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
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本协议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
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
果本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
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本协议各方在股东大会上
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弃权票;
5、《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等重要股东权利的行使。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承诺:
是 不适用
1、本人以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与赛摩电
气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赛摩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
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尽量避免、减少与赛摩
电气发生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
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
赛摩电气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
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
维护赛摩电气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人保证不利用在赛摩电气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
易损害赛摩电气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
述 2-4 项承诺。 如本人或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
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赛摩电气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
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是 不适用
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
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
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
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
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
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赛摩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是 不适用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
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公司未能履
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按以下顺
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
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
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东汇银五号、汇银四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其它股东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持股平台赛博咨询承诺:自公司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
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
是 不适用
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
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
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
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
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东栾润东、杨建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
员承诺:
在公司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厉达、厉冉、王茜、杨建平
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在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同时,若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
是 不适用
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
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
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
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
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
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 承诺:
一、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在与赛摩电气发
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赛摩电气资金。
二、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赛摩电气
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赛摩电气代为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
将赛摩电气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
关联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赛摩电气的资金
给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 是 不适用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
贷款;(3)委托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
活动;(4)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
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本人
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导致赛摩
电气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上
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
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实施上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
是 不适用
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顺序:
根据预案,如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关于稳定股
价的相关责任主体:(1)公司;(2)公司控股股东;(3)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除外),由上述三方主体经友
好协商并制定积极有效的稳定股价措施;若协商不成,则依次按
照如下责任主体的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直至满足终止稳定股
价条件。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若公司回购不满足上市条件或
公司回购议案未经股东大会通过时,则进行第二选择。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
启动控股股东回购:(1)公司回购不满足上市条件;(2)公司
回购议案未经股东大会通过,且控股股东增持不会导致公司不满
足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3)公司已回购但未满足连续3个
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三选择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控股股东除外)
增持股票。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启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
事、控股股东除外)回购:(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导致公司不
满足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2)公司、控股股东已回购后
但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下,公司将依据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
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
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
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
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
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
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
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
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
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
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投
资者道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
同规定,或者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
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实施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控股股东、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
价。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
披露其回购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该方案开始实施
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
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
述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
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
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
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
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
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控股股东单次用于
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
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
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
20%;(2)单一年度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
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单
一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
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处领取的税收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
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当年度将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
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
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
如果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
履行上述承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
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
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控股股东、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
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
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亦将履行公司发行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
承诺要求。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 赛摩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为申万
理由 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
申万宏源原指派保荐代表人黄自军先生和江曾华先生担
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
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江曾华先生因个人原因调离
申万宏源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申万
宏源指定保荐代表人孙永波先生接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本次变更不会
影响申万宏源对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工作。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之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
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黄自军先生、孙永波先生,持续督导
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 无
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 无
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下半年度的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黄自军
签名: 2017 年 4 月 25 日
保荐代表人:孙永波
签名: 2017 年 4 月 25 日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1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