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回复的公告》(编号:2017-016),因工作人员疏忽,将公告中“1、请详细
分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披露后,证监会相关政策
变化对主协议履行的影响;”的回复内容中一处“2016”年误写为“2017 年”,
现更正如下:
更正后:
1、请详细分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披露后,证
监会相关政策变化对主协议履行的影响;
2016年6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
订,并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
答》。该问答明确募集配套资金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
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
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并指出“本问答发布前(即2016年6月17日)已经受理的并购重组项目,不适用
本问答。”。而2016年6月17日当日公司重组项目刚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尚未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报材料,故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用途不符合修订后政策要
求。
更正前:
1、请详细分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披露后,证
监会相关政策变化对主协议履行的影响;
2016年6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
订,并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
答》。该问答明确募集配套资金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
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
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并指出“本问答发布前(即2016年6月17日)已经受理的并购重组项目,不适用
本问答。”。而2017年6月17日当日公司重组项目刚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尚未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报材料,故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用途不符合修订后政策要
求。
除前述更正,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编号:
2017-016)其它内容不变。公司董事会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
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