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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利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6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
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
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我
们认为公司拟定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同时拟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
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意《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二、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依据行业和地区的薪酬
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发展。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
程序合法有效,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
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考虑到公司财务审计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聘任其为
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费用由公司管理层与审计机构协商决定。
    四、关于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股权激励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许才军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
意由公司将激励对象许才军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8,000 股,以授予价格
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之(三)
“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6 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相应解
锁期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该年度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我们同意由公司将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56.8625 股,以授予价格加上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按日计算)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完成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其中一名激励对
象因故暂时无法处理回购事宜,其应予回购的 0.4 万股限制性股票暂缓回购(因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暂缓回购数量由 0.4 万股调整为 0.6 万股),我
们同意该事项与本次回购合并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对此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晓一
             顾建平
             李圣学
                                                     2017 年 4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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