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因 2016 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第一个解锁期尚未达到解锁条件,且部分激励对象
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
第一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826,000 股,回购价格 8.27 元/股。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上述部分限
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一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红军 曾招文 涂连东
二〇一 七 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