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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5
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补充披露2016年度关联交易的公告》。该公告披露:(1)2016年1至2月,你公司与华民贸易有限公司合计签署金额为4,000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2)2016年1月,你公司与深圳市新喜瑞贸易有限公司签署金额为1,000万元的酒水采购合同。你公司确认,相关合同目前已履行完毕,相关交易均为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且你公司2016年半年报披露称公司报告期未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第10.2.5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你公司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识别和管理,认真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切实做好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当在2017年5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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