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17 年 4 月)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2017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
内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
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的,视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同时,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补充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针对有色金属现货交易,为锁
定采购成本和销售利润,遵循期货和现货数量相当、方向相反、品种相关的套期
保值原则,进行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
带来的生产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公司仅限于进行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有色金属产品价格风险为目
的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有色金属产品(铝锭、锌锭、阴极铜、铅锭、锡锭、镍板等);
(二)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
外市场进行;
(三)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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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
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
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 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根据套期保值业务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本
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
第七条 公司参与期货交易必须要构建完善的组织管理与风控体系,设立期
货业务领导小组为公司授权的期货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由期货管理部、期货交
易部两部分组成。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期货管理部 期货交易部
风控员 交易员
信息员
资金调拨员
核算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组织建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期货业务
领导小组成员及组长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期货业务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工作原则、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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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审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及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
(三)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审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工作原则和方针;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下设期货交易部、期货管理部。期货交易部设部
长、交易员岗位、信息员岗位、会计核算岗位。期货管理部设部长、风险控制岗
位、资金调拨岗位。各岗位人员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职责,确保相互
监督制约。
第十条 期货交易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年度套期保值工作计划;
(二)负责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及资金需求计划,并报期货
业务领导小组审批;
(三)负责组织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四)负责定期提交套期保值书面工作报告及编制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期货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套期保值方案合规性审核;
(二)负责在保证金限额内做好资金的安排和调度工作;
(三)负责套期保值交易资金结算,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账务处理及编制
财务报告与披露;
(四)审核套期保值交易数据日报表,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
改措施;
(五)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
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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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年度计划的制定、审批。期货交易部依据公司年度生产
经营计划及原料、产品的敞口风险编制年度期货套期保值工作计划,由期货业务
领导小组审核,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需)审批。
(一)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8%的,由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二)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8%、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的,由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
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5%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的制定、审批。期货交易部根据现货销售具体
情况和期货市场价格行情,制定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经风险控制岗位审核,报期
货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套期保值交易中套
期关系指定、套期策略(建仓或平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
止损区间等)、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目标及风险控制措施
等。
第十五条 期货保证金账户管理和资金调拨。期货管理部向财务部门提交资
金调拨申请,资金调拨岗位按公司审批手续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并负责在交易
员平仓后回调资金。资金到位后,期货交易部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建
仓、平仓等,平仓前须确认与之匹配的现货购销合同已执行。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岗位全程跟踪方案审核及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交易结
算单必须经风险控制岗位审核并拷贝留存。
第十七条 期货管理部核对结算账单。若结算单与下单历史和交易方案不一
致,则需核查原因,并向期货公司核查原因。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第二十三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账务处
理。
第四章 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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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期货是高风险行业,主管领导和个工作人员均要树立强烈的风险
意识。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充分关注期货经纪公司选择、资金风险、市场风
险等关键环节,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使风险管理覆盖事前防范、
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条 建立风险测算系统: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金额及拟
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金额、可追加保证金额度;
(二)套保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拟建
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一条 设置风险控制岗位全程跟踪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情况,直接对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负责。
(一)风险控制岗位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
求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容等,若不符,将方案退回期货交易部按要求修改,做好风
险的事前控制;
(二)风险控制岗位须按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审批的套期保值方案监督期货交
易执行过程,确保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确定和控制当期套期保值数量;
(三)及时发现、报告套期保值交易风险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二十二条 建立风险报告和处理机制: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
交易部部长和风险控制岗位,期货交易部部长和风险控制岗位立即启动风险处理
程序或向上级报告。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控制岗位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有违反套期保值方案的操作行为;
4.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单笔或累计)发生亏损或出现浮动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等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风险控制岗位须向期货业
务领导小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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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处置。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套期保值相关人员参
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确定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选择风险管理工
具,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止损机制。当市场价格变动导致持仓合约公允价值损失达
到年度总止损额度的 50%或套保业务(单笔或累计)发生亏损或出现浮动亏损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时,启动止损机制,期货交易部将亏损情况向期货业务
领导小组汇报,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制定应对方案,设定具体止损目标,组织套期
保值交易相关人员进行止损操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交易部通知交易
所或期货经纪公司,由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
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立即向期货交易部部长报告,
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消除或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应合理选择套保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所有套期保值交易过程和
内部财务处理进行全面审核,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第五章 内控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期货业务定期报告制度:
(一)期货交易部根据每日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台帐并向风险控
制岗位报告新建头寸、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
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二)期货管理部每月初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
包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等
相关分析。经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阅。
(三)期货交易部和期货管理部年末形成套期保值年度报告,经期货业务领
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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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期货业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时,
期货管理部应立即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并在事项发生后 1 个工作日内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期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境内外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
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由期货管理部整理,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管。
第三十条 期货交易保密制度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与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
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
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人员,视情节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相关人员及责任人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确认、
风控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
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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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
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
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
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
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者本制度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或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补充规定或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