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
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以
下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为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7 年度公司拟为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满足各单位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促进
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具有必要性。公司为此提供担保已采取了相关
必要风险防范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综上,一致同意将《关于 2017 年度为公司子公司、参股公
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7 年度公司拟与关联方的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
围且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同
时,关联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符合公平、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将《关于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关联交易事项—房地产租赁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现办公场所为公司向公司实际控制人租赁,继续向其租赁有利于保持公
司经营场所稳定,符合公司利益,同时租赁价格参照周边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于关联交易事项—房地产租
赁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国文 张革初 晏金发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