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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开股份: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孙大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5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孙大建
    本人作为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
《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16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16年公司召开了10次董事会,其中7次为现场会议,3次为通讯会议,
本人均亲自出席。关于董事会会议本人认真审议议案,以严谨负责的态度
行使表决权,除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关于聘用2016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投了弃权票之外,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
成票。同时本人在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的
科学决策发挥作用,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016年公司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列席1次,1次因会议时间
与工作安排冲突未能列席。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日常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15年经营活动情况进行问询了解,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
我们认为对外担保方面公司除了为全资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
司向商业银行申请总计人民币18,000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为期一年的担
保之外,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同时无
异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2016年度公司拟继续为全资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向商
业银行申请总计人民币12,000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为期一年的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担保风险可控,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2016年度公司拟继续使用任一时点最高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闲置
募集资金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我们认为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资金项目
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我们认为兼顾了公司
发展需要和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司稳健、求实的风格,有利于公司可持
续发展。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我们对《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完善了满足公司需要的内控组织管理结构,
对原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不断修订并强化了执行力度,能够对公司各项
业务的正常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提供保障,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
务报表提供保证。同时2014年度发现的两个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在2015年度得到了有效整改,从整体来看,2015年度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
效的,同意《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2016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在审议2016年半年度报告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了独立意
见。经过认真了解,未发现上述事项存在违规情况,无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况。
   (三)其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审
计机构。本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财务报告出现过会计差错,为帮助公司
进一步提高财务及内控管理能力,建议公司与更具有公信力和知名度的会
计师事务所合作,以提升公司的管理能力。因此对本次拟聘任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持保留意见。
    2、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及补选董事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原董事长孙晔先生于2016年7月1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
出辞职,经过核查我们认为孙晔先生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该事项不
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亦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2)公司自然人股东顾正、袁建新、王祥伟于2016年11月7日先后单
独或联名向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提议补选刘
国华、叶明、成曦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成曦为独立董事),
由于候选董事系持股3%以上股东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未经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审核,因此当时独立董事对于其任职资格无法做出明确判断,对相
关事项持保留意见。
    我们于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后,聘请了上海市浩信律师
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就我们发表的《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
意见》涉及事项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前述
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认为:本次补选董
事事项及股东大会决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我们通过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有效地行使了监督建议权,对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
    1、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召集了四次会议。会议分别讨论以下事项:与审计机构沟通 2015 年度审
计报告,讨论 2016 年度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听取公司每季度审计总结。
   2、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就公司的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层充
分交换了意见。
    四、现场检查和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认真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
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
联交易、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并查阅有关专业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
必要时进行现场调研。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本人会对公司事先提供的相关会议议案资料进
行认真审核,做好必要的准备;在会议上能够明确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
解,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各项表决权,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五、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报告期内,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报告期内,曾于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后,聘请上海
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就前述股东大会中独立董事发表的《关
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涉及事项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
    2017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
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
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
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和持续、稳
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保证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孙大建
                                                  2017 年 4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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