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 元(含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 元
●股权登记日:2008 年5 月30 日
●除息日:2008 年6 月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 年6 月6日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8年4 月8 日召开的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8 年4 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现将有关派息办法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7 年期末总股本321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金1 元(含税),合计派现321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分配。
2、发放年度:2007 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8 年5 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人民币0.1 元。
5、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 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 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8 年5 月30日
2、除息日:2008 年6月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 年6 月6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2008 年5 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农开发"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公司地址:新疆阿克苏市南大街2号新农大厦18楼
咨询电话:0997-2134018 0997-2125499
联 系 人:晏正君 张春疆
传 真:0997-2125238
六、备查文件:本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5 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