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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薪酬(津贴)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董事、监事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体现“责任、风险、
利益一致”的公平原则,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监事是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包括董事长、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等。
第二条 薪酬原则:
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与董事、监事的工作任务,以及同行业收入水平保持
一致。主要综合考虑董事、监事对公司关注程度、公司资产规模、利润基数、同
行业收入水平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标准按照上述原则来制定,并提交于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薪酬标准:
独立董事由公司聘任后,每年可领取 6 万元津贴(税前),因公司业务发生
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司每年的董事会经费中支出;
不在股份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监事不在股份公司领取报酬,分别每年可领
取 6 万元董事岗位津贴(税前)、4 万元监事岗位津贴(税前)。因公司业务发生
的正常工作费用由股份公司承担,并在股份公司每年的董事会费或监事会费中支
出;
在股份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或监事,报酬标准按其在股份公司实际担任的经
营管理职务,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此 外 ,在股份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
监事分别每年可领取 6 万元董事岗位津贴(税前)、4 万元监事岗位津贴(税前)。
第五条 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董事、监事薪酬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发放。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二 0 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